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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上市“折翅”
来源: | 作者:zhongyu88 | 发布时间: 2103天前 | 3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市发行股票,畅游资本市场,是很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一刻。上市不易,因此被喻为“鱼跃龙门”。然而,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红蜻蜓)却选择在上市前一天的关键时刻宣布暂缓发行股票,原因是“遭到举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该举报实际上与一起商标纠纷相关。


  红蜻蜓集团网站上的介绍写道: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红蜻蜓牌皮鞋及皮具、服饰等为主业,同时投资温州商业银行、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无区域集团企业。红蜻蜓品牌创始于1995年,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红蜻蜓集团。
  据报道,按照浙江红蜻蜓原定的工作日程,今年4月30日完成初步询价,5月5日进行网上路演,网上申购及缴款日为5月6日。
  然而,5月5日凌晨,浙江红蜻蜓突然发布公告称:“因发行人近期收到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出于审慎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原初步询价与推介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原定于2015年5月5日举行的网上路演。”
  这一举动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在浙江红蜻蜓上市前夕,网上便有不少消息称,该公司与另外一家名为“鹿城红蜻蜓”的企业存在商标纠纷,并进一步确认商标纠纷就是公告中所说的举报事件。
  鹿城红蜻蜓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是自己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了浙江红蜻蜓。
  
“拦路虎”原来是商标问题

  鹿城红蜻蜓的网站介绍说,公司坐落于温州鹿城工业区,创办于1996年9月6日,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各类中高档男女皮鞋的现代化企业。
  据报道,鹿城红蜻蜓与红蜻蜓集团之间关于红蜻蜓的商标使用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红蜻蜓集团就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院,认为自己拥有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该商标于1996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后经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鹿城红蜻蜓明知其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将“红蜻蜓”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同时侵犯了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一审法院判决鹿城红蜻蜓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后,鹿城红蜻蜓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鹿城红蜻蜓须规范使用“红蜻蜓”字号,从此双方互不投诉或不要求对方撤换字号,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
       此后,同处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一直相安无事。直至2014年4月,浙江红蜻蜓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及其代理商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鹿城红蜻蜓随即提起反诉,认为浙江红蜻蜓侵犯自己的企业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随后,浙江红蜻蜓向法院申请撤诉。
  有媒体称,鹿城红蜻蜓诉红蜻蜓集团侵犯企业名称权一案,温州市中院已经正式立案,并将于2015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但记者查询温州法院网的开庭公告,并未看到此案件相关信息。
  红蜻蜓集团证券部工作人员的答复非常“官方”:“这个诉讼内容我们会在稍后的信息披露中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披露,不久我们会根据证监会要求拟定公告,给投资者和媒体一个详细的说明。”
  实际上,因为商标问题影响企业上市,浙江红蜻蜓并不是第一家;上市公司存在的商标问题,也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专家纷纷表示,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在上市之前做好知识产权战略防备方案,对于其顺利实现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商标

  上市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但一般企业上市实践中,很少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其中。在上市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处理和竞争对手之间的纠纷,原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剥离、持有结构等都需要提前布局,否则,将为企业日后发展埋下“地雷”。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一定要听取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上市之前最好能够细分到商标、专利等领域。
     上市公司成立时就应重视商标问题,必须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他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要定期对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检索,还要对商标开展分级分类保护,重点保护主商标,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商标进行海外注册,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监管部门也应发挥职能作用,要求企业上市前或使用商标前清晰界定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上市公司使用商标的权属、使用许可情况等。

文章来源于:中国工商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