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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三”该如何应对?
来源: | 作者:zhongyu88 | 发布时间: 2078天前 | 25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什么是“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所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我们俗称的“撤三”。

二、被提撤三如何应对?
通常情况下,一旦商标被提起撤三,商标局会下达《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给权利人。商标权人收到该通知后,如果想要保住商标,则要积极进行答辩,并于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系争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期有效使用证据。

(1)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须保持一致
(2)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
        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商标有效使用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