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2527678           CHENJL5200@163.com
欢迎来到中昱知识产权网站!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六个核桃正在维权的路上......
来源:网络 | 作者:中昱 | 发布时间: 2800天前 | 5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一幅“六个核桃”核桃乳与“六个石磨核桃”核桃乳产品对比图被疯转,值得注意的是,“六个核桃”与“六个石磨”都是注册商标,很多观点认为“六个核桃”本次将面临维权窘境。就两家核桃之争,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基本案情 

近期,一幅“六个核桃”核桃乳与“六个石磨核桃”核桃乳产品对比图被疯转,值得注意的是,“六个核桃”与“六个石磨”都是注册商标,很多观点认为“六个核桃”本次将面临维权窘境。就两家核桃之争,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第21220525 号“六个石磨”商标由石家庄葫芦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申请,2017年8月6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商品为第32类3202类似群核桃饮料(无酒精饮料)等。此前,葫芦娃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了第16028560号“六个石磨”商标,并于2016年3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商品涉及3201、3202类似群。

“六个核桃”与“六个石磨”都是注册商标,“六个核桃”的权利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智汇”)需要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维权?第16028560号“六个石磨”商标作为注册商标,能否作为被诉侵权时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六个核桃”商标与“六个石磨”商标实际使用商品均为核桃乳,葫芦娃公司在对“六个石磨”商标进行使用时,是以“六个石磨核桃”的形式出现的。养元智汇公司如欲进行商标维权,可考虑适用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商标法甚至规定了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可见对注册商标行使专用权的严格性。然而本案中,葫芦娃公司在实际使用“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时,明显改变了文字的书写方向,并在“石磨”后加上了“核桃”二字,无疑是对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

结语

实际上,早在几个月前,针对“六个石磨”商标,养元智汇公司已展开多项维权、确权活动,包括对经葫芦娃公司授权的生产、经销商提起民事诉讼,对获得初审的“六个石磨”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对已经获权的“六个石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等。